集體土地使用權上的房地產轉讓是否征稅
【問】: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是否繳納土地增值稅?
【答】:《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由此可以看出集體土地使用權上的房地產轉讓是不征稅的。

哪些土地房產轉讓需要征稅呢?
1、《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7年第224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2、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三)房屋買賣;(四)房屋贈與;(五)房屋交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3、《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所稱承受,是指以受讓、購買、受贈、交換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
根據上述規定,除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權屬轉讓和農村房屋權屬轉移,應按規定征收契稅。契稅應由受讓、購買、受贈、交換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權屬方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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