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額征收個體工商戶怎么交納個人所得稅
既核定經營額又核定所得額(即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業主。
從2018年10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取得的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定期定額)適用如下計算方式:
月核定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方式為:
(1)開出發票的經營額不高于核定經營額時:
月核定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方式為:
當年1月1日前已開業的月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月核定經營額*所得率*12-60000)*稅法修改后規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后的速算扣除數]/12
當年年中開業的月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月核定經營額*所得率*實際經營月數-5000*實際經營月數)*稅法修改后規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后規定的速算扣除數]/實際經營月數
(2)開出發票的經營額高于核定經營額時:
按開出發票的經營額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方式為:
當年1月1日前已開業的按開出發票的經營額計算的當月應納所得稅額=[(當月開出發票的經營額*所得率*12-60000)*稅法修改后規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后的速算扣除數]/12
當年年中開業的按開出發票的經營額計算的當月應納所得額=[(當月開出發票的經營額*所得率*實際經營月數-5000*實際經營月數)*稅法修改后規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后的速算扣除數]/實際經營月數
因此,針對以上兩種情況,假設一家定期定額的個體戶,如果開出發票的經營額不高于核定經營額,系統會自行申報;但是開出發票的經營額高于核定經營額,則需要去稅局大廳申報。

核定征收對象
根據財稅[2000]91號的第7條,規定了對于個體獨資企業及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進行核定征收的條件,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應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一)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規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沒有會計賬簿);(二)企業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成本、收入、費用核算不清);(三)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法規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不履行納稅申報義務)。實行核定征收的,一般采取核定應稅所得率的征收方式相應計算個人獨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粵稅發[2018]79號通知,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含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從2018年10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取得的經營所得,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執行。
定額征收個體工商戶怎么交納個人所得稅?上文簡單、概括的講述定額征收個體工商戶涉及到的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工作人員平時申報納稅的時候,需要注意,及時繳納相應的稅款。有疑問的話,可以到會計學堂官網,找我們的答疑老師,在線幫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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