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報壞賬損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第十六條規定,企業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符合壞賬損失條件的,申請壞賬損失稅前扣除,應提供下列相關依據:
(一)法院的破產公告和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
(二)法院的敗訴判決書、裁決書,或者勝訴但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三)工商部門的注銷、吊銷證明;
(四)政府部門有關撤銷、責令關閉的行政決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關部門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無力清償債務的確鑿證明;
(七)與債務人的債務重組協議及其相關證明;(八)其他相關證明。
第十七條 逾期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中,單筆數額較小、不足以彌補清收成本的,由企業作出專項說明,對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認定為損失。第十八條 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企業有依法催收磋商記錄,確認債務人已資不抵債、連續三年虧損或連續停止經營三年以上的,并能認定三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可以認定為損失。

壞賬損失如何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規定,納稅人發生壞賬損失,原則上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但納稅人報經稅務機關批準后,也可提取壞賬準備金。《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規定,取消對企業提取壞賬準備金的行政審批。據此,納稅人可按照規定的比例自行提取壞賬準備。
綜上所述,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及相關政策,壞賬損失稅前扣除要注意以下幾點:
1.壞賬損失扣除范圍。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收賬款,應作為壞賬處理: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其剩余財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債務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蹤,其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以其財產(包括保險賠款等)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經法院裁決,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應收賬款;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核銷的應收賬款。
2.壞賬損失提取比例。壞賬準備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5‰。年末應收賬款(包括應收票據),是指納稅人因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等原因,應向購貨客戶或接受勞務的客戶收取的款項,包括代墊的運雜費。
3.需要提供的資料。納稅人在申報壞賬損失時,均應提供能夠證明壞賬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4.報批的時限規定。企業發生的壞賬損失,只能在損失發生的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并且必須在壞賬損失年度終了后15日內向有關稅務機關申報。非因計算錯誤或其他客觀原因,企業未及時申報的壞賬損失,逾期不得扣除。企業的壞賬損失稅前扣除,原則上由企業所在地縣(區)級主管稅務機關負責。
如何申報壞賬損失?企業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符合壞賬損失條件的,申請壞賬損失稅前扣除,需要向稅局提供相關的證明資料。具體何種損失,需要準備哪些資料,我們已經在上面的文章中列示。大家可以看一看,要是還有不懂的地方可以來會計學堂網站進行提問!希望小編以上的資料對大家理解這個問題有所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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