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不給發票如何處罰?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經營者必須出具。如果商家拒開發票或通過打白條的方式推托,可直接向稅務機關投訴,稅務機關將根據調查結果對拒開發票的商家作出相應處罰。
國家稅務機關可以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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