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稅率優惠可以疊加享受嗎?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可疊加享受情形:
(一)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疊加
按照69號文的規定,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不得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疊加享受,比如正處于減半征稅的外資企業,即便是被批準為高新技術企業,也不能在享受15%的低稅率優惠的基礎上再減半征稅。但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可以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加計扣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稅額抵免以及其他專項等優惠政策中的一項或多項疊加享受。
(二)《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疊加
根據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疊加享受的情況,《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能否疊加享受,可以參照69號文的規定執行,即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可以和加計扣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稅額抵免以及其他專項等優惠政策中的一項或多項疊加享受。如從事符合規定的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企業,在享受減半征稅期內,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加計扣除項目,也應該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

根據69號文第二條規定,39號文第三條所稱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的稅收優惠情形,限于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加速折舊和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不屬于上述兩種情形,如企業符合相應條件,可以享受加速折舊和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第二條規定,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專門用于研究開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的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因此,符合相關條件的企業可以同時享受加速折舊和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企業所得稅稅率優惠可以疊加享受嗎?上文小編介紹兩種內容是如何處理的,像加速折舊和加計扣除是在滿足各個條件的時候是能同時享受的,更多財稅相關的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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