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潤為負,調整后有應納稅所得額,捐贈支出如何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會計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根據上述規定,由于企業的會計利潤為負,當年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可以在稅前扣除.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
1、直接法: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前年度虧損
2、間接法:在會計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加或減按照稅法規定調整的項目金額后,即為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總額±納稅調整項目金額
稅收調整項目金額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企業的財務會計處理和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應予以調整的金額;二是企業按稅法規定準予扣除的稅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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