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怎么扣除?
近期某稽查局在對A房地產開發公司2012-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繳納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2008年從國土部門取得拍賣土地的過程中曾與B公司簽訂《居間服務合同》,合同規定A房地產開發公司委托B公司提供促成A房地產開發公司通過招拍掛方式獲得項目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及協助督促政府按約定將項目地塊無爭議地交付的居間服務,居間成功后將支付居間服務費2000萬元.當年A房地產開發公司成功獲得項目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并按合同規定支付居間服務費2000萬元給B公司,作為取得土地成本的成本計入開發產品計稅成本并在稅前扣除.
檢查人員指出上述居間服務費不屬取得土地的成本,不應計入開發產品計稅成本并在稅前扣除.但A房地產開發公司認為可以應計入開發產品計稅成本并在稅前扣除,提出的理由一是B公司作為項目的居間服務方,在合同履行中為取得項目地塊土地使用權相關服務;二是法律、法規并無明文禁止民事主體之間簽訂居間服務合同,與B公司簽訂居間服務合同合法有效,有真實居間行為發生,支付居間服務費有合同依據;三是《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開發產品計稅成本支出的內容"(一)土地征用費及拆遷補償費.指為取得土地開發使用權(或開發權)而發生的各項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買價或出讓金、大市政配套費、契稅、耕地占用稅、土地使用費、土地閑置費、土地變更用途和超面積補交的地價及相關稅費、拆遷補償支出、安置及動遷支出、回遷房建造支出、農作物補償費、危房補償費等.",該條款在列舉的項目之后用了"等"兜底,居間服務費可算作當中的內容;四是A房地產開發公司通過正當途徑支付款項后,B公司也開具了正規發票,列支憑證合法,B公司取得的居間服務費已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現稅務機關不允許該居間服務費計入開發產品計稅成本并在稅前扣除屬于對該居間服務費的重復征稅.

企業所得稅是怎么算的?
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25%或20%、15%)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前年度虧損
企業所得稅是指對取得應稅所得、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境內企業或者組織,就其生產、經營的純收益、所得額和其他所得額征收的一種稅.
(一)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應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
2.獨立建立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
3.獨立計算盈虧.
(二)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
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內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
(三)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年收入總額-準予扣除的項目
(四)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
1.收入總額.
(1)生產、經營收入:
(2)財產轉讓收入:
(3)利息收入:
(4)租賃收入;
(5)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6)股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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