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機構年度終了必須由總機構負責合并匯總納稅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57號)規定:第十條 匯總納稅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由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扣除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已預繳的稅款,計算出應繳應退稅款,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稅款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應繳應退稅款,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
匯總納稅企業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少于全年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應在匯算清繳期內由總、分機構分別結清應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分別辦理退稅,或者經總、分機構同意后分別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第十一條 匯總納稅企業匯算清繳時,總機構除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和年度財務報表外,還應報送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各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和各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分支機構除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只填列部分項目)外,還應報送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或年度財務狀況和營業收支情況)和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
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可參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中列明的項目進行說明,涉及需由總機構統一計算調整的項目不進行說明.
依照上述規定,匯算清繳應該由總機構完成匯總申報,按照文件規定的稅款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應繳應退稅款,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
同時分支機構也要進行年度申報.
分支機構填報的表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4號要求執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在進行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納稅申報時,暫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格式進行年度納稅申報.分支機構在辦理年度所得稅應補(退)稅時,應同時附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業務招待費按什么比例調整?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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