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于免征契稅
【答案】
免征契稅規定
一、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 【契稅暫行條例細則】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
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正常征稅
二、財稅[2005]4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對拆遷居民因拆遷重新購置住房的,對購房成交價格中相當于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征契稅,成交價格超過拆遷補償款的,對超過部分征收契稅。
三、繼承 國稅函[2004]103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
河南省財政廳:
你廳《關于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是否征收契稅的請示》(豫財農稅[2004]21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契稅。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屬于贈與行為,應征收契稅。
四、企業注銷破產 財稅[2008]17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
六、企業注銷、破產 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注銷、破產后,債權人(包括注銷、破產企業職工)承受注銷、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以抵償債務的,免征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注銷、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凡按照《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其中與原企業30%以上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征收契稅;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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