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是否應計入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第三條規定: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積率低于0.5的,按房產建筑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并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如何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1、財稅[2010]121號:如何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嘉市地方稅務局近期應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對嘉市房產及土地進行全面清查,清查后將確定新的房產稅及土地使用稅計稅依據并按照新依據計征兩稅.在此次清查過程中有子公司提出疑問:土地本身需要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根據《企業會計準則》企業建房時需要將土地價值計入到固定資產房屋建筑物中,房產稅的計稅依據中又包括了該部分土地價值,是否存在重復計稅問題.現就該問題進行解讀: 2010年12月2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文件,對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等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該文件第三條"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明確了土地價值也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稅務局要求調整房產稅計稅依據理由充分.至于是否存在重復計稅,則是國家稅務總局應該考慮的問題,我們更應關注的是計入房產的土地價值如何確定.財稅[2010]121號中同時明確"宗地容積率低于0.5的,按房產建筑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并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綜合起來該文件應當這樣理解:宗地容積率低于0.5的,按房產建筑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并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這種情況外,宗地容積率高于0.5的,一律按照地價全額計入房產原值計
2 、征房產稅,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
例如,某工廠有一宗土地,占地26000平方米,支付價款26000萬元,每平方米平均地價1萬元,該宗土地上建筑房屋面積12000平方米,則該宗地容積率為0.46(12000÷26000=0.46),因此,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為24000萬元(應稅房產建筑面積×2×土地單價=12000平方米×2×1萬元/平方米=24000萬元)
假如該工廠這宗土地其他條件不變,占地26000平方米,支付價款26000萬元,每平方米平均地價1萬元,該宗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積50000平方米,該宗地容積率為1.92,則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為26000萬元.
該條規定可以理解為對企業減輕稅負的利好政策,而非對宗地容積率低于0.5的用地單位的懲罰措施.例如占地面積大而廠房少的工廠、大型堆場、倉儲、物流的企業等,廠區空地較多,地價全額計入房產原值,稅負較高,自2010年12月21日起,對這類"大地小房"的情況,即宗地容積率低于0.5的,允許按照房產建筑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并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可以測算出這類企業計算房產稅的地價將小于全部地價款,減輕了房產稅負擔.
財稅[2010]121號文件發布后,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在稅務處理上只有一種方法: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積率低于0.5的,按房產建筑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并
地價是否應計入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的問題,上述文章進行了詳細的解答,并對此問題進行拓展,闡述相關的知識點,希望本文的內容會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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