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境外進出口貿易傭金是否需開稅務證明?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64號)的規定,境內機構或個人對外支付下列項目,無須辦理和提交《稅務證明》:
(一)境內機構在境外發生的差旅、會議、商品展銷等各項費用;
(二)境內機構在境外代表機構的辦公經費,以及境內機構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墊付的工程款;
(三)境內機構發生在境外的進出口貿易傭金、保險費、賠償款;
(四)進口貿易項下境外機構獲得的國際運輸費用;
(五)境內運輸企業在境外從事運輸業務發生的修理、油料、港雜等各項費用;
(六)境內個人境外留學、旅游、探親等因私用匯;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該種情況你公司無需到稅務局關開具稅務證明.

支付給國外個人的傭金,我們要交哪些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第一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有
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
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稅法第
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說的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所說的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根據如上規定,貴企業向境外個人支付傭金屬于來自境內的所得,應代扣
繳個人所得稅,屬于勞務報酬所得,應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此外,在《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匯提交稅務憑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1999]372號)"
發生在我國境外的各種勞務費、服務費、傭金費、手續費,如廣告費、維修費、設計費、咨詢費、代理費、培訓費等,按照我國現行稅法法規不征稅,購匯支付或從外匯賬戶中對外支付時,應提供當地稅務機關提供的不予征稅的證明."根據如上規定,貴企業向國外中介人支付傭金屬于來自境內的所得,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屬于勞務報酬所得,應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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