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發票的審核人和收款人可否以蓋章代替?
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三條和第十一條),增值稅專用發票應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并且要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故不可以蓋章代替忘記打印的審核人和收款人。
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是發貨票中的一種,專用發票是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生產經營增值稅應稅項目使用的一種特殊發票,它不僅是一般的商事憑證,而且還是計算抵扣稅款的法定憑證。
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要將名稱,稅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填寫完整。而且,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將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專用發票上面收款人和復核人都沒填有影響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增值稅專用發 票“項目齊全”,否則,購買方可以拒收,所以增值稅專用發
票上面收款人和復核人都沒填,可以拒收,但也不是說不能收。
增值稅專用發票上面收款人和復核人都沒填,并不影響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認證,也不屬于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作廢條件。
以上就是會計學堂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專用發票的審核人和收款人可否以蓋章代替的全部內容了,小編想告訴大家不可以蓋章代替審核人和收款人的,必須按要求來填寫,上文已為大家進行了著重的講解,希望能給你帶來幫助。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