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計扣除稅收優惠能否自行享受優惠?
不能認為備案類所得稅優惠稅務機關就放松了管理,對比審批類項目,其實是風險進一步加大了,更應當認真對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規定,備案管理的具體方式分為事先備案和事后報送相關資料兩種.具體劃分除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
列入事先備案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執行.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經稅務機關審核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稅務機關應書面通知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列入事后報送相關資料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稅收規定,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附報相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如發現其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應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稅收優惠,并相應追繳稅款.納稅人應高度關注,不能心存僥幸,備案資料應認真按照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報送,避免不必要的涉稅風險.

股權轉讓中如何合理避稅?
(1)利用"正當理由"實現低價轉讓股權
根據67號文第十條規定,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同時,第十三條指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①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②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③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并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④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可見,股權低價轉讓,需要符合法定情形,從本質上講這一條與第十條"公平交易"并不矛盾,也是為了讓交易價值更加符合實際,但是在實際稅收征管中,在形式審查重于實質審查的情況下,利用上述政策,提供充分的證據材料,可以實現較低價格轉讓.比如,目前在國內外的大背景下,煤炭等能源企業運營困難,相關轉讓方可以借用上述第一條進行籌劃;對于家族企業內部股份轉讓則可以通過第二條進行籌劃;尤其值得關注的是第三條,具有很大的籌劃空間,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相關協議進行"內部"低價轉讓;第四條則賦予了稅務機關很大的自由裁量權,也為部分企業提供了一定的籌劃空間.需要提醒的是,該籌劃方法的運用,依然面臨實質課稅被納稅調整的風險.
(2)恰當運用"核定"法
67號文第十一條規定了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四種情形,并明確了核定的具體三種方法;對于轉讓股權原值,第十七條規定:"個人轉讓股權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股權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股權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股權原值."但是,對于核定方法,沒有給出具體的規定,實際上是把權限給了各地稅務機關,從之前的各地實踐來看,比如,陜西省稅務機關會結合驗資報告、銀行詢證函、銀行存款日記賬、實收資本(股本)賬面記錄、公司章程、等進行審核對比以核定原值,海南省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計稅成本.
因此,對于部分近年來迅猛發展的行業而言(如房地產等),如果按照上述方式進行核定的成本大于實際成本,可以適用這一方法進行稅務籌劃,以降低應納稅所得額.然而,由于核定適用情形通常是在會計賬冊、相關計稅憑證不完整的情形下,被轉讓股權公司面臨相關會計制度、稅收征管法處罰的風險.
加計扣除稅收優惠能否自行享受優惠?備案管理的具體方式分為事先備案和事后報送相關資料兩種.列入事先備案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執行.大家明白了嗎?如還想了解更多的知識,請拿登陸會計學堂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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