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效掛鉤企業工資稅前扣除有何規定?
一公司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該公司屬工效掛鉤企業,工資支出有其核定的基數,該公司當年提取發放工資數超過核定基數,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補繳企業所得稅。
再次到該公司檢查,該公司經理吸取上年教訓,把工資提取數嚴格控制在核定的基數之內,同時工資發放數也控制在提取數之內,心想這下不需補繳企業所得稅了。然而按稅法規定,提取數雖在核定的工資基數內,但對發放數小于提取數的差額,仍需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補繳企業所得稅。對此,該公司經理想不通,上年超基數多提多發補繳企業所得稅可以理解,今年少提少發為什么也要補繳企業所得稅?
要弄清這個問題,還要從稅法對工效掛鉤企業工資薪金支出扣除的具體規定談起。
如甲公司2000年核定工資總額為100萬元,實際提取工資數100萬元,實際發放數100萬元,則當年工資薪金支出可據實全額扣除。如甲公司2000年實際提取工資數為120萬元,則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這就是以上所說超基數多提多發工資,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補繳企業所得稅。
又如甲公司2001年核定工資總額為140萬元,實際提取工資數為130萬元,實際發放數為100萬元,則當期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這就是以上那位公司經理所不解的地方。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

針對工效掛鉤企業,提取的工資額和實際發放的工資額不一致,提取數大于實際發放數,計征企業所得稅時,是按提取的工資額扣除還是按實際發放的工資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效掛鉤企業工資稅前扣除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86號)明確規定:經批準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其實際發放的工資額可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企業按批準的工效掛鉤辦法提取的工資額超過實際發放的工資額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超過部分用于建立工資儲備基金在以后年度實際發放時,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在實際發放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據此可以明確,甲公司2001年按批準的工效掛鉤辦法提取的130萬元工資額大于實際發放的100萬元工資額,其超出部分30萬元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當然,如果甲公司把超出部分30萬元用于建立工資儲備基金,則甲公司在2002年度實際發放數超過提取數且在30萬元以內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以調減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這樣,上年調增部分在下年得以沖回。
對工效掛鉤企業來說,工資實際發放數小于實際提取數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是所得稅時間性差異,在一定時期可以轉回,不影響企業所得稅總體稅負;而工資提取數超過按工效掛鉤辦法核定的工資基數部分,其調增的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所得稅永久性差異,不會在以后轉回。
“工效掛鉤”企業工資的稅前扣除
企業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辦法是國家對企業工資分配進行調控的重要方式,不僅關系到企業職工工資水平和工資增長,還事關國家、企業和職工個人三者間的利益分配關系,也是調節行業收入分配關系的重要手段。根據企業所得稅規定:經有關部門批準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辦法的企業,其工資的稅前扣除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1、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于經濟效益的增長幅度;2、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要同時滿足這兩個條件,也就是要實行“孰低”原則。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其工資不再受計稅工資800元的限制,只要是在“兩低于”的范圍內均可稅前扣除。
工效掛鉤企業工資稅前扣除有何規定?這個就要看是小于還是大于應納稅額了,小魚就可以轉回,大于的話其調增的應納稅額部分是不能再轉回的,對于這種特殊企業的稅務問題有不懂的可以點擊窗口咨詢在線老師答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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