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常駐代表機構發生罰款是否并入經費支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18號)第七條規定,以貨幣形式用于我國境內的公益、救濟性質的捐贈、滯納金、罰款,以及為其總機構墊付的不屬于其自身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應作為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額.因此,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發生的罰款和滯納金,不需要并入經費支出換算收入.

有關工會經費的計提會計分錄?
有關工會經費的計提會計分錄:
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工會經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會經費
繳納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會經費
貸:銀行存款
返還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工會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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