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收取的裝飾費是否屬于價外費用?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受托加工應征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四)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根據以上規定,汽車4S店代收的裝飾費應作為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主管稅務機關的處理是正確的.

汽車折舊計算方法?
車輛折舊費如何計算:
1、稅法在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上有規定如下(最低折舊年限):房屋、建筑物為20年;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俱等為5年,殘值比例統一規定為原價的5%;
2、因此,小汽車按稅法規定:折舊年限5年,殘值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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