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料如何繳納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繳納土地增值稅時,關于甲供材料(設備)能否作為開發成本,進而作為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的問題上,存在不少爭論.但無論是主張扣除,還是主張不扣除,政策依據都是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二項的"建筑安裝工程費,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建筑安裝工程費,以自營方式發生的建筑安裝工程費".
歸根到底,就是建筑工程安裝費是否包括甲供材料(設備).主張扣除的一方認為,建筑安裝工程費包括以出包方式支付和以自營方式發生兩部分,甲供材料(設備)就是自營方式發生的部分.主張不扣除的一方認為,建筑安裝工程費就是工程費,不包括甲供材料(設備)款.爭論的焦點是對"建筑安裝工程費"的界定,雙方有不同的理解.
建筑安裝工程費在實際操作上的誤區,尚待有關部門作進一步界定.在這里,筆者就甲供材料(設備)是否屬于建筑安裝工程費,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作一個反向推定.國稅發〔2009〕91號文件第二十五條規定,審核建筑安裝工程費時應當重點關注: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購建筑材料時,自購建材費用是否重復計算扣除項目.
房地產企業采用自營方式自行施工建設的,還應當關注有無虛列、多列施工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等情況.
國稅發〔2009〕91號文件第二十五條強調的是"重復計算"、"虛列"和"多列".換句話講,只要不是重復計算、沒有虛列和多列,實際支付的甲供材料(設備),允許在建筑安裝工程費中計算扣除.《海南省地稅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瓊地稅發〔2009〕104號)規定,對于包工不包料的建安工程,施工方按提供的建安勞務金額(不含材料價款)開具發票.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時,施工費用的扣除憑證以建安發票為準,材料和設備費用的扣除憑證以銷售發票為準.

企業所得稅是怎么算的?
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25%或20%、15%)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前年度虧損
企業所得稅是指對取得應稅所得、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境內企業或者組織,就其生產、經營的純收益、所得額和其他所得額征收的一種稅.
(一)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應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
2.獨立建立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
3.獨立計算盈虧.
(二)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
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內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
(三)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年收入總額-準予扣除的項目
(四)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
1.收入總額.
(1)生產、經營收入:
(2)財產轉讓收入:
(3)利息收入:
(4)租賃收入;
(5)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6)股息收入:
(7)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收入,罰款收入,因債權人緣故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物資及現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費附加返還款,逾期沒收包裝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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