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舊房的增值稅計算
條例規定,在銷售舊房時:增值額=銷售收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金額-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其中“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不是“整個舊房及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權)的評估價格”,僅指舊房及建筑物自身(不包括土地使用權)的評估價格。
出售舊房如何計算征收土地增值稅?
分幾種情況:
一、轉讓舊房能提供評估價格的。轉讓舊房可扣除的項目金額包括三項:一是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二是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三是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此外,納稅人支付的評估費用準予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

二、轉讓舊房不能提供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的計算。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得作為加計5%的基數。即轉讓舊房不能提供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扣除項目金額也包括三項:一是購房發票所載金額;二是加計扣除金額(加計扣除金額=購房發票所載金額×5%×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的年數);三是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包括轉讓舊房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契稅以及教育費附加。
三、轉讓舊房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由稅務機關實行核定征收。
銷售舊房的增值稅計算方法上文介紹了計算公式,增值稅都是有買主繳納的,至于土地增值稅則是由企業預先繳納的,大家房產稅其他財務處理上的疑問的,可以點擊窗口咨詢在線老師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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