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作價入股稅務處理
財稅[2002]191號結合國稅函[1997]490號及國稅發[1993]149號文件規定,從以下四個層面掌握文件精神:
1、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增值稅;
2、以不動產、無形資產中的"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的,按"服務業"稅目中"租賃業"項目征收增值稅;
3、以無形資產中的"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商譽"等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的,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征收增值稅;
4、單純的股權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企業以土地投資入股的稅務處理
一、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企業將土地進行股權投資,也就是發生了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根據上述規定,應確認財產損益計繳企業所得稅.同時投資雙方按所得稅法的相應規定進行所得稅的其他處理.

二、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三、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48號)文件規定,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但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五條關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征免稅問題規定,對于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48號)第一條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將土地轉讓到所投資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應繳納土地增值稅.若被投資企業不是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不繳納土地增值稅.
四、契稅
《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八條規定,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征稅.但是,契稅是由被投資人繳納的.
股權作價入股稅務處理上文小編介紹有幾個稅種需要格外注意,哪些情況需要征收增值稅呢?哪些不需要增收增值稅呢?更多相關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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