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運行收入的稅務處理?
答: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因進行試運轉所發生的凈支出,計入工程成本.企業在建工程項目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取得的試運轉過程中形成的、能夠對外銷售的產品,其發生的成本,計入在建工程成本,銷售時按實際銷售收入沖減工程成本.而稅法規定,在建工程試運行過程中產生的銷售商品收入,應作為銷售商品,計征增值稅和消費稅,試運行收入應并入總收入計征企業所得稅,不能直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
所以兩者存在差異,所以會計處理是按會計的規定沖減在建工程成本,但是在計算所得稅時按稅法的規定確認收入,這里屬于稅會差異,屬于調表不調賬的情形.
在建工程試運行的收入可以作為廣告費、業務招待費的計提基數.
這里存在稅會差異,允許稅前扣除的折舊按照稅法的規定執行.
例如:企業在建工程成本100萬元,試運行取得收入10萬元,發生成本5萬元.
會計處理是:
借:在建工程 5
貸:銀行存款、原材料等 5
借:銀行存款 11.7
貸:在建工程 1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
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調增收入10萬元,調增成本5萬元,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萬元.

試運行試運營的區別?
答:
試運行
指在軌道交通土建工程與機電工程初驗合格,并完成系統聯調后的非載客運行.
試運行期間,將對軌道交通線路各設備系統和整體系統進行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測試及考核,以及對運營作業人員培訓、故障模擬和應急演練等情況進行檢驗,發現問題,及時進行整改直至滿足要求.試運行是軌道交通從建設階段過渡到載客運營階段必須經歷的一個中間環節.
通常試運行時間不少于3個月(地鐵試運行是一個動態過程,其過程是地鐵系統運行水平由低到高、逐漸完善的過程.因此較短時期的試運行不能充分磨合各系統和發現問題、不能使試運營水平達到一個較高的水平,因此試運行需要較長一段時期),列車在軌道上空載試跑,不對外售票載客.
試運營
城市軌道交通試運營是在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所有設施設備以及整體系統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通過試運行檢驗,經過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并審批同意后,在正式運營前所從事的載客運營活動.
一般,試運營時間不少于1年,在此期間,乘客可以購票乘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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