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購自銷金銀首飾應納消費稅如何處理
從事生產、批發、零售業務的企業將金銀首飾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應按企業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應交的消費稅;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企業應于金銀首飾移送時,分別下列情況進行會計處理:(1)用于饋贈、贊助的金銀首飾應交納的消費稅,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2)用于廣告的金銀首飾應交納的消費稅,借記"銷貨費用"科目(外商投資的商品流通企業)、借記"經營費用"科目(其他商品流通企業)、借記"營業費用"科目(旅游企業),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3)用于職工福利、獎勵的金銀首飾應交納的消費稅,借記"應付福利費"科目、借記"應付工資"科目(外商投資企業);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
【例】某商場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某月舉辦卡拉OK大獎賽,并將本企業經營的金銀首飾一批作為獎品發放給獲獎者,該批金銀首飾的成本為30000元,當月同類金銀首飾的零售價為40950元.
則該企業消費稅的計算和會計處理如下:
應納消費稅=40950/(1+17%)×5%=1750(元)
應納增值稅=30000×17%=5100(元)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36850
貸:庫存商品3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5100
--應交消費稅1750
其他企業涉及金銀首飾消費稅的核算,比照商品流通企業金銀首飾消費稅的會計核算處理.

金銀首飾包裝物應納消費稅的會計處理
根據有關規定,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均應并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為此,現行會計制度規定,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應分別按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1)隨同金銀首飾銷售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其收入隨同銷售的商品一并計入商品銷售收入.因此包裝物應交的消費稅與金銀首飾本身銷售應交的消費稅應一并計入銷售稅金.
(2)隨同金銀首飾銷售單獨計價的包裝物,其收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因此包裝物應交的消費稅應計入其他業務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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