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取得發票所得稅如何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因此,財務上可以將相關業務先計入成本費用,收到發票后再補做原始憑證 .先計入當年的費用,符合會計處理的及時性原則,但不能取得發票的話,這部分費用就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要做納稅調整.對納稅年度以后才取得發票的,繳納所得稅分以下情況處理:
(1)在匯算清繳期間取得發票的,不需要做納稅調整,已經辦理納稅申報和匯算清繳的,可以重新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和匯算清繳.
(2)在匯算清繳結束后才取得發票的,仍可以作為所屬年度的費用在所得稅前扣除.當年多繳納的所得稅,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

購進貨物跨年取得發票的處理
到期末貨物已經入庫但發票賬單未到,會計制度規定期末暫估入賬.下一年度在取得發票時,這批材料的成本不一定轉入損益,可能還是存貨或則在產品、產成品等,這種情況不影響損益,不存在納稅調整的情況.如果年底材料的成本已經結轉到損益,也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這時候原材料在賬上可能出現負數,實際收到發票時正常入賬就可以了.
跨年度取得發票所得稅如何處理?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有效憑證,在匯算清繳期間取得發票的,不需要做納稅調整.在匯算清繳結束后才取得發票的,仍可以作為所屬年度的費用在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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