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罰款滯納金怎么算?
滯納金是對不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稅款一定比例的款項,計算起始時間是按照有關稅種的實體法規定,納稅人應納稅款期限屆滿的次日,這一起始時間并不因稅務檢查的進行而發生改變,納稅人超過這一期限沒有納稅,就發生了稅款滯納行為,當然這給稅務檢查工作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計算截止時間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稅款的當日,而不是至稅務處理決定書送達或者下達之日.
滯納金:是稅收管理中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在海關監督管理中,滯納金指應納稅的單位或個人因逾期向海關繳納稅款而依法應繳納的款項.在會計分錄核算中,屬于營業外支出.按照規定,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進口環節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逾期繳納的,海關依法在原應納稅款的基礎上,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 5%0的滯納金.征收滯納金,其目的在于使納稅義務人承擔增加的經濟制裁責任,促使其盡早履行納稅義務.

國稅滯納金如何算?
滯納金是當事人不及時履行其所不能代替履行的義務時,國家行政機關對其采取課以財產上新的給付義務的辦法,也就是在經濟上加重義務,促使其履行義務.雖然《稅收征管法》明確規定了滯納金的加收期間和比例,然而在實際工作中計算查補稅款的滯納金卻并不容易.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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