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以后設備銷售的稅務處理怎么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明確了"營改增"中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稅務處理的問題.該文件規定,上海"營改增"中,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交通運輸企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應分兩個時點確定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繳的增值稅.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11年12月31日(含)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其次,銷售2011年購進固定資產,因屬于試點稅改前業務,沒有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應納稅額=銷售額×4%÷2. 另外,根據國稅函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凡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等規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般納稅人安裝服務營改增稅率?
一般納稅人安裝服務營改增稅率為11%.(建筑服務,是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
(二)項、第
(三)項、第
(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增值稅征收率為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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