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2017年5月1日外管證的問題

2017-08-07 13:49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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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5月1日起,對機構所在地在京津冀地區的納稅人在京津冀范圍內跨省(市)開展外出經營活動的,開展跨省(市)《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電子化試點。

關于2017年5月1日外管證的問題

征收管理熱點問題(2017年5月)

1. 京津冀區域內納稅人在區域內異地經營,如何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事項?

答:自2017年5月1日起,對機構所在地在京津冀地區的納稅人在京津冀范圍內跨省(市)開展外出經營活動的,開展跨省(市)《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電子化試點。

開具環節:納稅人辦理《外管證》時只需向機構所在地國稅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稅務登記證或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以下簡稱“稅務登記證件”),填報《外出經營活動報告表》,無需提供合同原件或復印件、外出經營活動情況說明等資料。納稅人提交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機構所在地國稅主管稅務機關即時辦理,并在《外出經營活動報告表》上簽署意見。納稅人機構所在地國稅主管稅務機關與經營地國稅機關共享《外管證》開具信息。除納稅人要求外,稅務機關不再打印紙質《外管證》。

報驗環節:納稅人到經營地開展經營活動,可在其于經營地首次辦理涉稅事宜(如預繳稅款、代開發票)時,持稅務登記證件向經營地國稅機關辦理報驗登記,無需提供紙質《外管證》、合同原件或復印件以及外出經營活動情況說明等資料,且不受《外管證》30天報驗期限的限制。經營地國稅機關受理報驗登記后,應及時與經營地地稅機關共享納稅人的報驗登記信息,同時將納稅人報驗登記信息回傳給機構所在地國稅主管稅務機關。

繳銷環節: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結清經營地國稅機關和地稅機關的稅款以及其他未辦結事項,核銷《外管證》報驗登記信息。經營地國稅機關受理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后,在《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上簽署意見,將《外管證》核銷信息共享給機構所在地國稅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無需再回機構所在地國稅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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