壞賬準備可以稅前扣除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后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第十條第(七)項及《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得扣除,凡符合財稅[2009]57號文件第四條規定的應收、預付賬款,經稅務機關審批后,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稅前扣除.

哪些款項可作為壞賬損失在稅前扣除?
1、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相關的、真實合理的資產損失,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可將資產損失申報材料和納稅資料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一并向稅務機關報送.
3、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2)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造成的壞賬損失,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3)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且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4)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5)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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