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處置以物抵債物品后增值稅要繳納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納稅人兼營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應稅勞務與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因此,銀行處置以物抵債物品取得變現收入應當繳增值稅,銀行應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處置以物抵債物品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應稅勞務與處置以物抵債物品一并征收增值稅。對銀行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應納稅額的計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二、十三條的規定,按其處置以物抵債物品取得變現收入的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時繳納隨增值稅附征的附加稅。
工業企業以物抵債怎樣繳納增值稅?
以物抵債,按現行稅法規定,應視同銷售繳納相關的稅費。
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的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 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 征收率計算稅額后再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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