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舊翻新的稅務處理怎么做?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暫行條例》修訂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大家通常認為,文件中關于"銷售舊貨"的規定適用于兩種情況:一種是非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自己實際使用過的舊貨;另一種是舊貨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舊貨.因此,對于A公司這樣的非舊貨經營單位銷售非自己使用過的舊貨,能否適用上述政策存在疑義.對此持否定意見的觀點認為,如果允許一般企業(非舊貨經營單位)享受4%減半的政策銷售舊貨,會造成很大的征管漏洞,如將自產產品通過各種方式按照舊貨銷售,所以應對此類業務按正常的銷售處理,即視為銷售正常的全新產品.
根據財稅[2009]9號文件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的相關規定,因為A公司不是專門的舊貨經營單位,按現行政策,回收舊燃氣表時無法取得進項稅抵扣憑證,充其量只能取得返廠維修時支付維修費的專用發票,可以抵扣的進項稅有限.在這種情況下,要求其按正常銷售計繳增值稅有違公平原則.所以,如果A公司能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在全面核實其具體情況的前提下,對這部分業務單獨核算,嚴格管理,可以按財稅[2009]9號文件的規定,適用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的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關于銷售額和應納稅額,①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應納稅額=銷售額×4%÷2;②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應納稅額=銷售額×2%.
在會計處理上,這一環節按一般的購銷業務進行賬務處理即可.但需要注意將回收的以及返修后的舊表單獨核算,與全新產品嚴格實行分類管理.

固定資產翻新后怎么做賬?
答:
把原有的固定資產轉入在建工程科目,把新的花費在固定資產上的錢,也計入在建工程,待完工后,一起轉入新的固定資產,重新根據稅法確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就可以了.分錄為:
1、借:在建工程
累計折舊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如果有的話)
貸:固定資產
2、借:在建工程(新的花費)
貸: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等)
3、借:固定資產
貸:在建工程(1和2所有金額)
關于上述內容"收舊翻新的稅務處理怎么做?"不知道大家是否都明白能否抵扣了.如有不明白的,可及時聯系老師,資深老會計為大家在線答疑解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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