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進項抵扣賬務處理怎么做?
根據《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第二條: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因此,A公司110萬元進項稅額中的60%將在本期(2016年6月)抵扣,剩余的40%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2017年6月)抵扣.
會計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 1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66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44
貸:銀行存款 1100

如何抵扣不動產的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這里的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業營業用房、辦公樓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進行其他活動的建造物;構筑物,包括道路、橋梁、隧道、水壩等建造物.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等同于企業生產產品用于銷售,對其施行分年抵扣顯然不合適,應當一次性抵扣.融資租入的不動產(其購置成本已分期支出并分期抵扣,如果再對每期取得的租金進項分兩年抵扣,核算會非常復雜,因此可一次性全額抵扣.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雖然也屬于不動產的范疇,但存續時間短,施工結束后即要拆除清理,其性質與生產過程中的中間投入物更為接近.因此允許一次性抵扣進項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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