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資產損失可以稅前扣除嗎?
第六條 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稅務機關說明并進行專項申報扣除.其中,屬于實際資產損失,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但因計劃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遺留的資產損失、企業重組上市過程中因權屬不清出現爭議而未能及時扣除的資產損失、因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而形成的資產損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確而形成資產損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其追補確認期限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適當延長.屬于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

"資產減值損失"是資產類科目還是負債類科目?
資產減值損失在會計核算中屬于損益類科目.
資產減值損失核算企業根據資產減值等準則計提各項資產減值準備所形成的損失.根據資產減值等準則確定資產發生的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資產減值損失=資產賬面價值-資產可收回金額.
可收回金額的計量結果表明,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將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資產減值損失確認后,減值資產的折舊或者攤銷費用應當在未來期間作相應調整,以使該資產在剩余使用壽命內,系統地分攤調整后的資產賬面價值(扣除預計凈殘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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