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兼營非應稅勞務的稅務處理怎么做?
一、原有兼營行為
原有的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中,既存在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的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行為,又存在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的非應稅勞務的行為.非應稅勞務是指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的勞務.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二、兼有不同稅率、征收率
本次營改增試點,是原營業稅剩余行業全面改征增值稅,試點開始后,營業稅取消,原有的兼營行為不再成立.本次營改增主體文件財稅36號附件2中提到的兼營,是指兼有不同稅率、征收率.
試點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三、兩個案例
1.關于賓館(酒店)房間賣飲料等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在政策指導時指出,賓館(酒店)房間里售賣飲料食品屬于兼營,也就是說要按照住宿和銷售商品分別核算.
2.試點納稅人銷售電信服務時,附帶贈送用戶識別卡、電信終端等貨物或者電信服務
財稅36號文件附件2中指出,應將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進行分別核算,按各自適用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應稅勞務"與"應稅服務"的區別?
"營改增"之前,對于應征增值稅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稱應稅勞務.
"營改增"后,對于應征增值稅的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稱應稅服務.
其實都是增值稅應稅項目,只是在不同法規中采用了不同稱呼,沒有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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