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折舊年限會計和稅法差異要納稅調整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084號文件第二十五條
除另有規定者外,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一) 房屋、建筑物為20年;(二) 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三)
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企業可以在不低于上述規定折舊年限的情況下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確定應提折舊的年限,匯算清繳時不用進行調整;如果企業中途改變折舊年限,應報稅務機關批準后執行。
企業會計折舊年限比稅法最低折舊年限長,所計提的折舊少,可以作納稅調減。但其會計處理方法應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并且一經確認調整,不得變更,同時應建立資產折舊納稅調整臺賬。

固定資產折舊完了怎么處理?
固定資產折舊完了后,不再計提折舊費,在不處理該固定資產的時候,不做賬務處理,等該固定資產轉讓或出售、報廢或盤虧,處理時,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核算。
清理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收到清理收入,
借:銀行存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支付清理費用,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銀行存款
支付稅費,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或營業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或營業稅)
貸:銀行存款
處置完畢后,如果是凈收入,結轉清理收入,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營業外收入——處置固定資產凈收入
處置完畢后,如果是凈損失,結轉清理損失,
借:營業外支出——處置固定資產凈損失
貸:固定資產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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