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費可以作為開發成本加計扣除嗎?
答:國稅發〔2006〕187號:四、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已裝修的房屋,其裝修費用可以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第七條
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二)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增開發)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增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六)根據條例第六條(五)項規定,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加計20%的
既然規定裝修費用可以計入開發成本,則應當允許土地增值稅加計扣除;對于精裝修部分,如果屬于與房屋不可分離,如果分離將會導致房屋結構、功能損壞的部分,應當允許土地增值稅加計扣除。
但是,對于電視機、壁式空調等可以分離的部分,不得作為房地產開發成本,且不得加計扣除。

哪些情況要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二)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三)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一)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三)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對前款所列第(三)項情形,應在辦理注銷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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