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香港公司的法律服務費該怎么納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應稅服務范圍注釋》規定:鑒證咨詢服務,包括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咨詢服務。
咨詢服務,是指提供和策劃財務、稅收、法律、內部管理、業務運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議的業務活動。
財稅〔2013〕106號)第十條規定,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應稅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
第十二條規定,增值稅稅率: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稅率為6%.
第十七條規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
應扣繳稅額=接受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
根據上述規定,香港公司的法律服務費屬于咨詢服務,接受方在境內,香港公司屬于在境內提供咨詢服務,應繳納增值稅,稅率為6%。
香港公司應繳增值稅=貴公司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外資企業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03號)和《財政部關于統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98號)規定,香港公司還需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依據計繳城建稅(稅率1%~7%),教育費附加(費率3%)、地方教育附加(費率2%)。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條,以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如果香港公司完全在香港提供咨詢服務,則香港公司取得的咨詢所得屬于來源于境外的所得,不需在境內繳納企業所得稅。

業務完全在境外發生的,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六)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因此,業務完全發生在境外的,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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