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支付代扣代繳所得稅匯率如何選擇?

2018-11-20 09:42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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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非居民企業費用時要代扣所得稅,這是眾所周知的稅法規定了。但是外幣人民幣的換算匯率如何選擇呢?小編認為應該是扣繳時,詳情請看下文。

對外支付代扣代繳所得稅匯率如何選擇?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規定:“四、扣繳義務人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支付或計價的,分別按以下情形進行外幣折算:

(一)扣繳義務人扣繳企業所得稅的,應當按照扣繳義務發生之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扣繳義務發生之日為相關款項實際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之日。”

當然,在代扣前我們首先還要判斷支付的款項是否履行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的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第三十八條規定:“ 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其次還要判斷支付的款項是否屬于非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的境內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六)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外支付代扣代繳所得稅匯率如何選擇?

支付境外傭金是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支付發生境外提供勞務個人傭金,若是中國居民取得境外所得應代扣個人所得稅,若是外國居民取得境外所得無須代扣個人所得稅。

對外支付代扣代繳所得稅匯率如何選擇?應當按照扣繳義務發生之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大家記住了嗎?學習要持之以恒,有任何財務問題都可以來會計學堂和答疑老師學習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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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外支付傭金不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如收款方為個人,在對方沒有提供發票,也即沒有在向稅局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相關稅款時,應該由支付方代扣代繳相關稅款。   關于代扣代繳義務人,亦稱“扣繳義務人”,即有義務從持有的納稅人收入中扣除應納稅款并代為繳納的企業或單位。   代扣代繳涉及的稅種有:   1、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2、增值稅,境外的單位或個人在境內銷售應稅勞務而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其應納稅款以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   3、營業稅中,(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扣繳義務人。   4、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人同時也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人。   5、資源稅中,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6、消費稅中,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   7、印花稅中,運費結算付方應繳納的印花稅,應由運費結算收方或其代理方實行代扣匯總繳納。   8、車船稅中,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   支付傭金,應由收款方提供發票,收款方在開具發票或到稅局申請開具發票時,會由主管稅局征收相關稅款,在這種情況下,支付方不需要代扣代繳任何稅款。   當收款方未提供發票時,則支付方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收入征收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03號)規定代扣代繳相關稅種: 1、非本企業雇員為企業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名目的收入,無論該收入采用何種計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應計入個人從事服務業應稅勞務的營業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規定計算征收營業稅, 2、上述收入扣除已繳納營業稅稅款后,應計入個人的勞務報酬所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3、“雇員或非雇員從聘用的企業取得的收入的,該企業即為雇員或非雇員應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按照有關規定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并代扣代繳上述稅款”。 因此,支付傭金應取得發票,在取得收款方發票的情況下,不需要代扣代繳稅款;在未取得發票的情況下,應予代扣代繳營業稅及個人所得稅,不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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