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建期發生的專家評審費、咨詢費如何入賬?
答:開辦費是管理費的明細科目,核算內容包括一個企業的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支出。開辦費通常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在實際發生時,借記“管理費用”(開辦費),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專家評審費、咨詢費屬于“開辦費”范疇,發生時應當記入“管理費用(開辦費)科目。期末轉入本年利潤后無余額。
同時,作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企業支付專家的評審費時,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籌建期費用能否作為虧損在以后彌補?
一、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第七條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七條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
二、籌建期費用的會計準則規定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財會[2006]18號)附錄“會計科目與主要賬務處理”中,對有關“管理費用”科目的核算內容及主要賬務處理的規定,開辦費在會計處理上可以不再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而是直接將其費用化,統一在“管理費用”會計科目核算,借記管理費用(開辦費),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因此,企業發生的開辦費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如果計入“長期待攤費用”,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能低于稅法規定的3年。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不得作為虧損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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