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銷售收入記賬方法有哪些?
第一,明確出口退稅針對的是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范圍,價外費用同樣適用于出口收入的確認,運保費也需要計入收入,但是為了與出口退稅申報一致和核對,平時先按第一種方法確認出口收入,也就是暫按FOB價確認收入,運保費暫掛往來賬。
第二,到了年度終了,應允許企業在核算企業所得稅時,將該筆付出的運保費作為計算招待費和廣告費等的計提基數。
根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的規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應根據出口貨物離岸價、出口貨物退稅率計算。出口貨物離岸價(FOB)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發票可以是委托方開具的或受托方開具的),若以其他價格條件成交的,應扣除按會計制度規定允許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運費、保險費、傭金等。

出口銷售收入入賬的規定匯率是多少?
1、出口企業出口貨物不論以何種外幣結算,均按財務制度規定的匯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幣金額登記有關賬簿。
出口企業可以采用當月1日或當日的匯率作為記賬匯率(一般為中間價),確定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在一個年度內不得調整。
2、出口企業出口銷售收入實現時應將出口銷售收入時的匯率與實際收匯時的匯率加以區別,出銷售收入入帳時以記帳規定的匯率計算,同時記應收外匯帳款。收匯結算時按當日銀行現匯買入價折合人民幣,與對應的應收外匯帳款人民幣差額部分記入匯兌損益.
結匯時銀行扣除的手續費和其他費用,企業應做財務費用處理。
3、出口貨物銷售收入記帳時間是按權責發生制的原則確定的。記帳匯率以中國人民銀行第一個工作日外匯中間價為準,也可采用變動匯率記帳,但匯率一經確定,需報主管退稅機關備案,在一個出口年度內不得任意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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