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機構注銷留抵稅額可以稅前扣除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六條規定,一般納稅人注銷或被取消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依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應視同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根據上述規定,設立在外縣市的分支機構注銷時,存貨由分支機構移至總機構應視同銷售,留抵的稅額作為分支機構進項稅額在實現的銷項稅額中正常扣除,而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上期留抵稅額怎么做賬?
1、結轉進項稅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結轉銷項稅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3、結轉應繳納增值稅(即進、銷差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
4、實際交納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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