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銀及其制品出口如何辦理退稅?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白銀及其制品出口有關退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號)規定,一是對出口企業出口的白銀及其初級制品,出口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要向貨源地稅務機關進行函調。對回函確認出口上述產品或生產產品的主要原材料(銀)已足額納稅的予以退稅。對回函確認上述產品或生產產品的主要原材料(銀)享受增值稅先征后返或其他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以及其他納稅不足情形的不予退稅,實行出口環節免稅。二是對出口上述產品,特別是出口到香港或經香港轉口的上述產品,各地稅務機關除了核對相關憑證和電子信息外,還應對出口企業或供貨企業生產的上述產品進行實地核查。同時,本通知從2008年1月3日起執行。

塑料制品新的出口退稅是多少?
2004年1月1日起,根據國家出口退稅率調整如下:
一、下列貨物維持現行出口退稅率不變。
(一)現行出口退稅率5%和13%的農產品。
(二)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3%的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生產的工業品(該通知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除外)。
(三)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增值稅征稅稅率為17%、退稅稅率為13%的貨物(該通知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除外)。
(四)船舶、汽車及其關鍵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數控機床、加工中心、印刷電路、鐵道機車等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7%的貨物。
二、小麥粉、玉米粉、分割鴨、分割兔等附件2所列明的貨物的出口退稅率,由5%調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紙漿、山羊絨、鰻魚苗、稀土金屬礦、磷礦石、天然石墨等附件3所列明貨物的出口退稅政策。對其中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也相應取消出口退(免)消費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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