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購貨物如何規避增值稅風險?
在實務中,委托方、受托方、銷售方應遵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4]26號)規定,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稅。
(一)受托方不墊付資金; (二)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因此,企業應中間商要求給下游客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是該項業務的委托方。否則,稅務機關認為有疑問的,有權進行核查。
《增值稅抵扣憑證協查管理辦法》(國稅發[2008]51)號文件附件3,關于××案件的協查要求,……向受票方發起的有疑問協查
(二)協查應重點對被查增值稅抵扣憑證所對應的物流、票流、資金流方面進行核查。

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
1、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 票稅率11%。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 增值稅稅率:
(一)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二)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郵政業服務,稅率為11%。
(三)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稅率為6%。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應稅服務,稅率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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