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銷售行為的流轉稅如何處理?
混合銷售行為的賬務處理:稅法對混合銷售行為,是按“經營主業”來確定征稅的,只選擇一個稅種:增值稅或營業稅。在實際經營活動中,企業的兼營和混合銷售往往同時進行,在稅收籌劃時,如果企業選擇繳納增值稅,只要使應稅貨物的銷售額占到總銷售額的50%以上;如果企業選擇繳納營業稅,只要使應稅勞務占到總銷售額的50%以上。也就是企業完全可以通過控制應稅貨物和應稅勞務的所占比例,來達到選擇作為低稅負稅種的納稅人的目的。

對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如何征稅?
謂兼營是指納稅人既從事貨物生產、銷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又從事服務性勞務。前者屬于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后者屬于營業稅的征收范圍。混合銷售行為是指納稅人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性勞務。兩者的相同點是,都具有貨物與服務性勞務這兩類經營項目。它們之間的不同點:兼營強調的是兩類經營項目在同一納稅人經營過程中都客觀存在,而不是在同一銷售行為中必然發生;混合銷售強調的是,就一項銷售行為而言,兩類經營項目都同時發生。
按照我國稅法規定,兼營行為應分別核算,分別納稅。即屬于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應納增值稅;屬于提供服務性勞務的,應納營業稅。對不能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則一并繳納增值稅,按增值稅的稅率計征稅款。分別核算時應注意: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主要是分別核算銷售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來說,除了分別核算銷售額外,還要對用于營業稅項目的外購貨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進項稅額單獨列示出來,不得抵扣,對于已經抵扣過的進項稅額需要轉出計算。
混合銷售行為的納稅原則是:只能納一種稅,不能分別納稅,即不是納增值稅,就是納營業稅。按現行稅法規定,其適用的稅種主要是按經營主業區分,以工業或者商業(指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的,對其提供的服務性勞務額視同銷售貨物一并納增值稅;以服務業為主的,對其貨物銷售額部分視同提供服務性勞務一并納營業稅。對于以服務業為主,其單設機構經營貨物并單獨核算的,該單設機構混合銷售中的服務性勞務額應與貨物一并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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