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的所得稅怎么處理?
視同銷售收入指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應作應稅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收入,該項目主要包括非貨幣性交易視同銷售收入,貨物、財產、勞務視同銷售收入,以及其他視同銷售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指出: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計算會計利潤(利潤總額)時,視同銷售收入不計入其中。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要作為調整事項予以調增。
視同銷售收入不影響利潤總額,卻影響企業的凈利潤。

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都有哪些?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
: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1、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2、用于交際應酬;
3、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對外捐贈;
6、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三、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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