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入舊設備如何計提折舊?
企業外購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和折舊年限,不論新舊設備
,均應該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的規定處理,對購入的舊設備按實際使用剩余年限提取折舊
,計稅基礎應為買入價加上相關稅費。
關于企業取得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認定,如果能夠取得前環節固定資產使用情況的證據,如初始購置發票、出廠日期等能夠證明已使用年限的證據,則可就其剩余年限計提折舊。
無法取得上述證據的,應根據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新舊磨損程度、使用情況以及是否進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計新舊程度,然后與該固定資產的法定折舊年限相乘確定。

購進固定資產的當月需要計提折舊嗎?
根據最新《企業會計準則》里面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規定,當月購入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不管是購入的固定資產還是接受投資和捐贈的固定資產;
2、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停止計提折舊,不管是處理的固定資產還是交換的固定資產;
3、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不管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提取折舊;
4、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報廢固定資產的損失或收益做到當期損益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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