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轉移印花稅會計分錄怎么寫?
國稅發[1991]15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十、“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中“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的劃定:
“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88]財稅25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條例第八條所說的當事人,是指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保人、證人、鑒定人。
稅目稅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當事人。
當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納稅的義務。
第十六條 產權轉移書據由立據人貼花,如未貼或者少貼印花,書據的持有人 應負責補貼印花。所立書據以合同方式簽訂的,應由持有書據的各方分別按全額貼花。
產權轉移,轉入方的印花稅計入管理費用
借:管理費用---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或其他應付款等科目)
產權轉移,轉出方的印花稅,屬于固定資產清理或無形資產轉讓的稅金,計入營業外支出
借:營業外支出---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或其他應付款等科目)

印花稅稅率是多少?
實收資本的印花稅的稅率是按照萬分之五繳納。
實收資本印花稅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貼花(后改為實收資本總額),以后年度資金總額比已貼花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定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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