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發上月部分工資社保怎么扣?
分攤到所屬月份扣稅。
關于關于補發工資個人所得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在這方面沒有明確規定,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應于取得所得時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所在單位補發工資,應于補繳當月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此,各地有具體規定,按照各地的規定,補發的工資,應當分攤到所屬月份與原工資合并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計算公式為:
所屬月份補發工資應納稅額={[(所屬月份補發工資+原所屬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應納的五險一金——費用減除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原所屬月份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關于對補發以往月份工資計算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
粵地稅發[1999]239號
各市地方稅務局:
對補發以往月份的工資計算個人所得稅問題,各地做法不一,要求省局給予明確。經研究,現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對納稅人領取補發以往月份的工資(含津貼,補貼),可以把補發的工資分攤回所屬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其計算公式如下:
所屬月份補發工資應納稅額={[(所屬月份補發工資+原所屬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減除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原所屬月份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退回多扣的社保費給員工,怎樣做會計分錄?
按做工資計提時分錄沖紅多扣的社保,并發放到員工手上。
計提工資及扣社保分錄應該為:
工資成本=應發工資+公司負擔社保=(實發工資+個人負擔社保)+公司負擔社保
計提工資:
借:成本費用科目 金額為工資成本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金額為應付工資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 金額為公司負擔的社保
扣除個人負擔社保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金額為個人負擔社保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 金額為個人負擔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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