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任職不領工資如何報個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以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第三條規定:"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情形的納稅人,均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因此,個人取得兩處及以上工資薪金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各自分別履行扣繳申報義務,同時個人應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內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個人所得稅。

企業聘用的臨時工是否需要代扣個人所得稅?
如果受雇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用工關系,企業支付給臨時工的收 人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申報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否則,單
位支付臨時工的收人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申報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依據國稅發〔1994〕89號文第十九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
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 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存在
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建議納稅人請主管 稅務機關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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