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計入固定資產會計處理?
車輛購置稅要計入固定資產是國家法律規定的: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二、因此,車輛價款、車輛購置稅以及牌照費應作為計稅基礎計入固定資產入賬價值。
現行車輛購置稅法的基本規范,是從2001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為購置(包括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稅范圍為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用運輸車。

購買車輛時的車輛購置稅應怎樣入賬?
車輛購置稅是購置車輛做固定資產的價值組成部分,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一并記做固定資產。入賬如下:
購入時
借:固定資產
貸:應交稅費-應交車輛購置稅
上交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車輛購置稅
貸:銀行存款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八條規定:
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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