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交易稅征收標準是怎么樣的?

2018-08-28 10:24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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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學堂將在本文中為大家重點解析不動產交易稅征收標準是怎么樣的?這個問題看似復雜,其實并沒有大家想象中的那么復雜。對這個類型的話題感興趣的朋友,不妨仔細閱讀下文中小編的詳細介紹,希望你們能夠從中得到一定的啟發。

不動產交易稅征收標準是怎么樣的?

房產稅征收標準從價或從租兩種情況:

1、從價計征的,其計稅依據為房產原值一次減去10%-30%后的余值

2、從租計征的(即房產出租的),已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

從價計征10%-30%的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如浙江省規定具體減除幅度為30%。房產稅稅率采用比例稅率。按照房產余值計征的,年稅率為1.2%;按房產租金收入計征的,年稅率為12%。

不動產交易稅征收標準是怎么樣的?

一般土地交易要交哪些稅費?

一、 營業稅及附加(出讓方):

1、按轉讓價與購置價的差價繳納5%的營業稅。

2、按繳納的營業稅繳納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

二、印花稅和契稅(雙方):

1、按產權轉移書據(合同)所載金額繳納0.05%的印花稅。

2、按成交價格(合同)繳納3%的契稅(有的地方是5%)。

三、土地增值稅(出讓方):

1、按取得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

2、規定扣除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等。

3、稅率的確定四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至100%的,稅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100%至200%的,稅率為5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稅率為60%。
為計算方便,可以通過速算公式計算: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

(0、5%、15%、35%分別對應30%、40%、50%、60%稅率)。

購買掛牌出讓的土地是否還要繳納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這是基于上世紀八十年代由土地使用人直接征地的情形所做的規定。隨著我國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土地管理方式的逐步規范,目前土地出讓的主要方式是,由地方土地儲備中心征用土地,經過前期開發,然后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出讓給土地使用人。因此,財稅〔2006〕186號文件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目前,地方土地儲備中心征用耕地后,對應繳納的耕地占用稅有兩種處理方式,一種方式是由地方土地儲備中心繳納,作為土地開發成本費用的一部分,體現在招拍掛的價格當中;另一種方式是由受讓土地者繳納耕地占用稅。對后一種情形,需要進一步明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政策適用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的有關規定,未利用的土地出讓前,應當完成必要的前期開發,經過前期開發的土地,才能依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統一組織出讓。因此,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的土地都是建設用地,不屬于直接取得耕地,無論耕地占用稅以何種方式繳納,都應當適用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政策規定。

因此,公告明確規定: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不屬于新征用的耕地,納稅人均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二條規定,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在不同的學習階段完成不同的學習內容,以上就是會計學堂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不動產交易稅征收標準是怎么樣的,會計分錄應該怎么做若還有不懂的地方,可以聯系窗口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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