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年已確認收入的工程款退回?
銷售退回,是指企業售出的商品由于質量、品種不符合客戶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
銷售退回,既包括本年度銷售后的商品在年度結束前退回,也包括以前年度銷售后的商品在本年度退回。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九條規定: “企業已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的,應當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銷售退回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
因此,對于銷售退回,企業應分別不同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1、對于本年度未確認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的,這時會計處理比較簡單,企業應按已記入“發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額,借記“庫存商品”科目,貸記“發出商品””科目。
2、對于本年度已確認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退回的,企業一般應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成本。

銷售退回為什么計入其他應收款?
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商品銷售,是指購買方依照有關協議有權退貨的銷售方式。在這種銷售方式下,如果企業能夠按照以往的經驗對退貨的可能性作出合理估計的,應在發出商品時,將估計不會發生退貨的部分確認收入,估計可能發生退貨的部分,不確認收入;如果企業不能合理地確定退貨的可能性,則在售出商品的退貨期滿時確認收入。
其他應收款科目核算企業除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種應收、暫付款項。
依據上述規定,估計可能發生退貨的部分,不確認收入,而做暫付款項處理,記入其他應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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