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附加稅及滯納金的會計分錄怎么做?

2018-08-20 10:39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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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繳附加稅及滯納金的會計分錄怎么做,提取時我們可以先通過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再貸應交稅金城建稅,可以通過其他應交款來處理,具體內容請大家閱讀如下文章。

補繳附加稅及滯納金的會計分錄怎么做?

補繳城建稅及教育費等

(1)提取時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金--城建稅

貸:其他應交款--教育費附加

貸:其他應交款—地方教育費附加

貸:其他應交款—水利建設基金

(2)結轉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3)上繳

借:應交稅金--城建稅

借:其他應交款--教育費附加

借:其他應交款—地方教育費附加

借:其他應交款—水利建設基金

借:營業外支出

貸:銀行存款—新汶農行

補繳附加稅及滯納金的會計分錄怎么做?

增值稅附加稅的滯納金怎么算?

《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1.《
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可見,《征管法》對加收滯納金的范圍僅指稅款,未按規定期限繳納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資金、文化事業建設費、殘疾人保障基金等依法由稅務局征收、代征的費,不能加收滯納金。

2.
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同時按規定加收滯納金。作為國家稅收行政主管部門的國家稅務總局根據法律賦予的權限,有權對有關預繳稅款的稅務處理問題制定解釋性文件,而且這個規定與現行《征管法》、《企業所得稅法》并不抵觸,其合法性應是不容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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