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附加稅及滯納金的會計分錄怎么做?
補繳城建稅及教育費等
(1)提取時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金--城建稅
貸:其他應交款--教育費附加
貸:其他應交款—地方教育費附加
貸:其他應交款—水利建設基金
(2)結轉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3)上繳
借:應交稅金--城建稅
借:其他應交款--教育費附加
借:其他應交款—地方教育費附加
借:其他應交款—水利建設基金
借:營業外支出
貸:銀行存款—新汶農行

增值稅附加稅的滯納金怎么算?
《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1.《
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可見,《征管法》對加收滯納金的范圍僅指稅款,未按規定期限繳納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資金、文化事業建設費、殘疾人保障基金等依法由稅務局征收、代征的費,不能加收滯納金。
2.
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同時按規定加收滯納金。作為國家稅收行政主管部門的國家稅務總局根據法律賦予的權限,有權對有關預繳稅款的稅務處理問題制定解釋性文件,而且這個規定與現行《征管法》、《企業所得稅法》并不抵觸,其合法性應是不容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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